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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作者:VSport 时间:2026-02-11 浏览: 来源:VSport体育


  特种设备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大局。2025年以来,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安全底线。为强化警示教育、推动以案促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类”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一起来看↓

  2025年11月5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4日,该局依法对某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7月3日的电梯维保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经查明,该物业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员当日因从事家政维修服务,未履行现场监督职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2025年6月3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检验站负责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两名检验员各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8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未保存相应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引用已废止的安全技术规范、在尚未完成检验的气瓶上提前喷涂检验合格标识,同时还存在未对气瓶进行实际检验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2025年4月9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该局对某公寓在用电梯开展检查时发现,2台电梯存在曳引轮一绳槽磨损严重及钢丝绳落槽、光幕失效等安全隐患。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0月31日和2024年12月6日对上述两台电梯开展检验检测,在未实际开展曳引轮绳槽、噪声测试、门再开启保护装置等项目检测的情况下,出具检测结果均为“符合”的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2025年3月14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奉化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该局接到案件线索,当事人充装的氧气瓶已经超过有效期。经查明,2024年11月当事人充装氧气、二氧化碳至瓶体内并运输至宁波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两个氧气气瓶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已超过检验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2025年11月27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且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储气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经查明,该储气罐原生产于2014年7月,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当事人于2014年9月购入后一直使用。因设备达到了10年使用期限,当事人于2024年12月通过淘宝定制新铭牌,将生产日期篡改为“2024年7月”,制造许可证编号同步伪造,并对设备重新刷漆,企图掩盖超期使用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2025年2月13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宁波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重大修理施工告知、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7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实施电梯维保服务的两台电梯开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修理合同,对上述2台电梯更换不同规格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并调整安装位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上述施工行为属于重大修理,然而当事人施工前未取得制造单位委托、未办理施工告知,施工后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2025年8月5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5日,该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20年从事叉车销售业务以来,未依法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亦未保存相关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该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2025年7月22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贺某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宁波某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贺某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展开调查。经查明,贺某于2021年初通过中介在未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情况下购得伪造证件,并长期使用。2025年5月29日,在办理作业证资格复审时,该证件无法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相关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2025年1月3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县某宾馆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4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台在用电梯,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台电梯的有效检验合格证明,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上查询不到该台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许可资质。经查明,该电梯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从山东某公司购买,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于2023年12月4日擅自将该电梯对宾馆消费者开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2025年9月17日,前湾新区分局依法对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0日,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在用分汽缸1台、固定式压力容器8台。经查明,该分汽缸于2015年5月投入使用,最新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已超期未检;8台固定式压力容器于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陆续投入使用,均未办理使用登记,也未开展定期检验。上述设备均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代码为(2100)的压力容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